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抄送安全防护方案、监测方案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县管廊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县管廊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