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管廊或者损坏管廊;

(二)在管廊安全控制区和管廊内堆(排)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

(三)向管廊内或者在管廊内堆放垃圾、杂物,倾倒或者排放污水、建筑泥浆,在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吊装口堆放物品;

(四)覆盖、涂改、移动、损坏管廊的边界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和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等标识、标牌;

(五)擅自开启孔口盖板;

(六)擅自进入管廊;

(七)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