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管廊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管廊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建立养护和维修档案;
(三)保持管廊整洁和通风良好;
(四)在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吊装口外部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五)对管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巡检、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六)与入廊管线单位共享安全监控管理数据;
(七)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
(八)对管廊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制止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并及时报告管廊主管部门;
(九)及时处置管廊内发生的险情;涉及管线的,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处置;
(十)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