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未按照原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