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城市中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保养、维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市维护费开支项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