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Article 2In force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保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受保护的文物;(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少数民族史迹、陵园墓地、建筑物、纪念物以及民俗用品、民族传统文化典籍资料、岩画等。文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认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6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