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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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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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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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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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0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关于通知代表时限的规定。
预备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其确定的选举程序和方式进行补选;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三至五名组成,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和代表出缺情况应当印发本次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四)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五)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级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本级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代表参加前款规定的各项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