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超过6个月的;

(四)进行以采代探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