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

(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

(三)超越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四)非法进入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