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流入方对森林资源进行再流转,流转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原流出方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确定的剩余期限。
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