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流转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或者拍卖。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将该森林资源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收益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不少于三十日,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的流转,应当经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协商一致。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