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采伐林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全省年度采伐期限为四个月,起止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乡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采伐时间,分别由乡人民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县采伐期内确定。

工程建设需要在采伐期外采伐林木的,应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