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批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该工程开工建设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