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卫生规定,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积极配合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商解决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