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