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由消费者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担任。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章程和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开展工作,配备与其履行法定职责相适应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支持,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