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