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