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