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Chapter 6 宜居环境Article 49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活动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开辟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点。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