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和文件。符合条件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