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循环低碳技术,构建绿色建筑体系,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布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细则及施工图审查要点。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