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3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Article 27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域功能区划的要求加强各种水域和地下水保护,加强对水体污染防治的监控,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对本行政区域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水质符合水域功能区划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废水等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