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