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查封、扣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