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提前通知村民拟讨论的具体事项,并做好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决定事项等。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