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会议内容、村民代表意见和建议、决定事项的表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签名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