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做好旅游景区(点)安全事故的应对。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保证旅游设施、设备完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