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车站、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六)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