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1,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9年7月31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乡村旅游活动,是指依托乡村自然、人文资源开展的游览、度假、休闲、康养、研学、体验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乡村旅游的资源保护、产业发展、秩序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依法设立的乡村旅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统计、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发展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旅游相关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利用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资源发展乡村旅游。
村民会议可以将文明经营、秩序维护纳入村规民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依法对乡村旅游中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乡村旅游行业协会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教育宣传、业务咨询、信息交流、专业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参与行业政策制定、诚信体系建设、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等活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乡村旅游与保护生态环境相协调原则,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并做到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乡村旅游专项规划要求。
鼓励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经营者依法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开展乡村旅游发展研究。
鼓励依托特色小镇、特色村落、太湖溇港、桑基鱼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丝绸、茶、瓷、湖笔、酒、竹等旅游资源,开发特色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挖掘和利用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农耕文化、农事民俗等旅游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产业。
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加强跨区域、跨业态合作,共同开发、推介乡村旅游线路,组织相关旅游活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工商资本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等共同开发和经营当地的旅游资源。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规范民宿(农家乐)等级评定,建立退出机制,支持精品民宿(农家乐)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投资、产值、就业、产业规模等要求的休闲农业项目,可以依法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设、使用休闲农业设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专业机构经营景区村庄的,应当对委托经营的集体资产、经营期限、利益分配等进行约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推广景区村庄委托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工会组织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宿(农家乐)、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交通、食宿、会务和职工疗休养等服务。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规划开通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景区、景区村庄的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公交,满足旅游者的交通需求。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合理布局急救站点,为旅游者提供及时的医疗急救服务;联合红十字会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
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省的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和生态“坡地村镇”政策,可以采取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差别供地等方式,为乡村旅游项目提供用地。
鼓励依法利用农村零星的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废弃矿山,开发乡村旅游项目。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重点用于乡村旅游发展。
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机构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融资、保险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乡村旅游经营者合作,培养实用型乡村旅游专业人才。
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技能的培训,提升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
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拓展服务功能,提供信息咨询、纠纷处理、信用评价等旅游服务。
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景区、景区村庄按照地方标准设置标志。
经营水上漂流、滑草、滑道、玻璃栈道(桥)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乡村旅游项目,法律、法规未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制定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景区、景区村庄可以建立消费维权预先赔付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乡村旅游消费维权调解志愿者队伍。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保障旅游安全。
乡村旅游者不得违反安全警示规定组织或者实施旅游活动。发生意外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其他被救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息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不文明旅游记录的规定,促进文明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