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五)其他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六)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八)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九)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