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无法避让时,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定、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并进行公示,同时按照"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给予绿化补偿。
本市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