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制水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并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具备连续供水条件的城市区域,应当保障连续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四)安装的结算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计量规定标准;
(五)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六)设置供水服务热线,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在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七)与用户依法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制式的收费凭证;
(九)按规定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用水相关数据以及运营状况统计资料;
(十)接受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