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组织检疫和鉴定,对具备野外生存能力且无疫病的本地物种应当及时放归。
任何组织和个人放生野生动物,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无法辨别适合放生物种或者无法确定适宜野外放生地的,应当在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举办大型水生野生动物放生活动,组织者应当做好安全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放生本省无天然分布,来自境外、省外的野生动物物种。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