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除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向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三)目的和实施方案;

(四)动物疫病管理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检疫的,需提供检疫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并建立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