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