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设。

市、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双方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和配合。必要时,其共同的上一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收容救护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助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动物园应当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救助或者将野生动物送交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准拨付。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救助电话,以及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