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调查、监测、评估结果,经科学论证,编制陆生野生动物生态廊道建设规划,落实栖息地保护措施,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和迁徙活动。陆生野生动物生态廊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市、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畅通水生野生动物洄游通道,为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繁殖、索饵和越冬提供方便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