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