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补种树木,并处以擅自移植、砍伐树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