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和一般保护名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位于饮用水源补给区或者对水源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虹山湖公园、亚鲁王文化生态保护区、国有林场等内的;
(三)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
(四)重要交通沿线两侧的;
(五)具有文化、文物保护价值的;
(六)城镇中心区内具有地标性,对生态、景观有重要价值的;
(七)其他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