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