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六)负责灭火器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八)火灾扑救,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九)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