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的升学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并优先普及少数民族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提供必要的资助。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少数民族盲、聋哑和弱智等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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