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二)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

(四)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行为;

(五)干扰、挤占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六)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