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制定、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案;

(二)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制定并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四)组织、指导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