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重点查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抽检活动时,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客运、货运场站等车辆停放地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配合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