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Chapter 5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Article 45In force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并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