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Chapter 3 地震灾害预防Article 29In force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按规定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或者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