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大型发电工程、送变电枢纽工程,大跨度桥梁、中长隧道,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邮电通信枢纽工程,工矿企业大型建设项目等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

(二)水库大坝、堤防、核设施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等受地震破坏后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大型引水工程、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等重要市政工程的厂房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大中城市火车站、民用航空机场、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

(五)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六)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重要工程;

(七)地震研究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重要工程;

(八)占地范围较大、地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开发区;

(九)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